教学楼过道栏杆脱落致两学生坠楼,责任的承担需根据具体情况分析,以下是一些可能的责任主体及分析:施工单位:如果施工单位在建设教学楼栏杆时,存在未按设计要求施工、偷工减料、使用劣质材料等导致栏杆质量不合格的情况,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栏杆脱落致使学生坠楼,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二条“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承包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施工单位应承担主要责任。如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施工单位在修建过程中未按图施工,存在偷工减料行为,导致栏杆不符合质量要求,最终法院判决其承担80%的责任。监理单位:监理单位有责任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若监理单位未认真履行监理职责,没有及时发现施工单位的不规范施工行为,如对栏杆的预埋件、连接点等关键部位未进行进场验收、抽样检验,或者对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情况未及时要求施工方改正,导致存在质量问题的栏杆通过验收,那么监理单位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上述德阳中院审理的案件中,监理单位因未善尽监理职责,被酌情调整承担20%的责任。学校:学校作为教学楼的管理者和使用者,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如果学校未对学生开展足够的安全教育,如未教导学生遵守校园安全规定、不要在栏杆附近嬉戏打闹等,或者学校的安全管理制度存在明显疏漏,如未定期对栏杆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和维护,未及时发现栏杆存在的安全隐患,那么学校需要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但如果学校能够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合理的安全教育和管理职责,例如像德阳中院审理案件中的学校那样,对学生开展了安全教育,在楼道走廊处张贴了安全警示标识,也进行了日常安全检查,只是由于栏杆与墙体焊接处有环形装饰盖遮挡,凭外观无法看出栏杆的螺丝松动、生锈或裂缝等情形,导致未能及时发现安全隐患,那么学校可不承担责任。设计单位:一般情况下,如果设计单位按照相关规范和标准进行了设计,且在施工过程中没有设计变更等问题,设计单位通常不承担责任。但如果能证明设计存在缺陷,如设计的栏杆强度、高度等不符合安全标准,或者设计方案存在不合理之处,导致栏杆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容易脱落,那么设计单位也需承担相应责任。此外,如果学生自身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如故意破坏栏杆、在栏杆上进行危险动作等,导致栏杆脱落并坠楼,那么学生自身也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这可能会减轻其他责任主体的赔偿责任。具体的责任划分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事实和证据,由法院进行综合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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